河南金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5民初933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石榴园大街1号新世纪广场2083室。
法定代表人:牛鑫胜,任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6833.6元及利息5000元。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28元,减半收取3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