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3财保11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辉县,
被申请人: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石榴园大街1号新世纪广场208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63138462Q
法定代表人:牛鑫胜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登封市,
申请人***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300000元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