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豫0703执480号
***、河南金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你(单位)与张靖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21)豫07民终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靖征于2021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2021)豫07民终11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本院将依法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单位)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请将案款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新乡胜南支行
账户名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账号:410702010170011401000716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豫0703执480号
***、河南金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张靖征申请执行你(单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将你(单位)及相关当事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