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3303号
原告: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牛先生。
委托代理人:史红蕾,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大商集团(新乡)大商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韩先生。
原告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商集团(新乡)大商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