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5476号
原告:河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24867R。
法定代表人:李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娟,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歆航,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金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石榴园大街1号新世纪广场20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63138462Q。
法定代表人:牛鑫胜。
原告河南**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药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河南**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