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石榴园大街1号新世纪广场2083室。
法定代表人:牛鑫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战伟,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上诉人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战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3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告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乡市红旗区,被告李战伟居住地在河南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在新乡市卫滨区一横街和平原路丁字路口豪士大厦,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远锋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张颜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