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285号
原告:新乡市亿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新荷铁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54242116U。
法定代表人:赵全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莉莉,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金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金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石榴园大街**新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63138462Q。
法定代表人:牛鑫胜,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3日生,住卫辉市。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了原告新乡市亿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市亿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亿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亿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原告新乡市亿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福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