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02民初4693号
原告:王**,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户籍地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红旗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金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石榴园大街1号新世纪广场20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6313846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新乡市。
第三人:新乡天立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大道与经开大道交叉口东北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OMA9LAHUB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与被告河南金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乡天立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王**在本院指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23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