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925号
申请人:池州华强电气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光大道以西、双龙路以北地块标准化厂房,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700798148177A。
被执行人:桐城市秋宇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住桐城市,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67757326-5。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342822197112070016,住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华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城市秋宇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桐城市秋宇电器照明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