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702民初2495号
原告:***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光大道以西、双龙路以北标准化产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8148177A。
法定代表人:檀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向原告采购了一批配电设备,对此双方对设备的数量、价款及付款方式等作出了约定。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却未按约支付货款,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106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于2018年2月15日支付了1万元,尚欠96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具状法院,请求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辩称,我两次在原告处购买了配电设备,并出具了欠条。我的工程在结算时对设备进行核实时并没有原告给我的价格,我想请求原告给我一个合理的价格。另外原告卖给的设备发现有质量问题,给我造成了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配电箱,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原告配电箱款106000元。后被告仅支付1万元,余款未付,以致成诉。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有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佐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由于被告未提出反诉,对该项抗辩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强电气有限公司货款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借款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2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笑枫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