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9民初757号
原告:威信县***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仕忠。
住所地: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永伦,云南滇东北(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昭通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道林。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信县***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5月29日,原告威信县***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信县***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威信县***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宗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