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626民初523号之一
原告贵州融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贵州融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融兴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融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8.00元,减半收取5284.00元,由原告贵州融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进
法官助理 梅莹
书 记 员 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