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3民初2660号
原告:深圳市壹***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18号长虹科技大厦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0333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珠宝路17号2号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N7RJK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壹***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壹***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壹***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壹***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48元、减半收取计104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壹***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薇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