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3民初173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现住梧州。
被告: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珠宝路17号2号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N7RJK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录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