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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3民初173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现住梧州。 被告: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珠宝路17号2号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N7RJK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为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录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