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执1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大义字牌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临沪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内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95弄2号7幢7120室-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吴江市大义字牌标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内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9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本诉被告上海内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吴江市大义字牌标识有限公司定作款6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35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二、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内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3元、诉讼保全费846元,合计1779元,由吴江市大义字牌标识有限公司负担38元,由上海内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法院。吴江市大义字牌标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本院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由上海内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74450元,申请执行费101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2月2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立案前询问接待,询问其是否知晓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2023年2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三、2023年2月22日、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上海内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上海内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苏州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上海内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因被执行人上海内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3年3月16日,本院委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上海内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4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4450元。本案已经收取申请执行费0元,剩余申请执行费1017元尚未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509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熙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