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919号
原告:九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时庄街道经济开发区西区工业一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台雄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166弄3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台雄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2022年1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九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