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齐普光电子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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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2民初11126号原告:沈阳齐普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4-2号(1-2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5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初,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建民,沈阳市和平区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阳齐普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11月22日,原告沈阳齐普光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齐普光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