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电厂路姚电家属院1号楼西单元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72168217C。
法定代表人:陈东晓,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路西金标南路务工办2号楼2单元3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D2QF78。
法定代表人:栗明阁,总经理。
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鑫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03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平顶山市鑫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75000元及滞纳金(截至2020年7月1日,滞纳金共计13923.44元;自2020年7月2日起,以保证金17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保证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54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鑫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平顶山市鑫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1年3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到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不动产,经调查,截止2021年3月23日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未登记不动产信息。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经查询,截止2021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未登记车辆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四、依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75000元及滞纳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柴彦华
审判员  雷颖浩
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左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