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民初121号
原告: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电厂路姚电家属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72168217C。
法定代表人:陈东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翔,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郏县(示范园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