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5民初3243号
原告: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电厂路姚电家属院**楼****。
法定代表人:陈东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翔,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郏县(示范园内)。
本院在审理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没有明确的联系方式,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中,***没有具体的联系方式,视为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国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关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