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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邦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执1643号 申请人***,男,1974年01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河南邦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浩坤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邦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浩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502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21)豫民申5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再审其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02执1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詹 昱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