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执1643号
申请人***,男,1974年01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河南邦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浩坤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邦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浩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502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21)豫民申5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再审其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02执1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詹 昱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