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1296号
原告河南固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长江中路**院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10103MA3X43CT6R。
法定代表人史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鑫坤,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浩波,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东风南路东、金水东路北、绿地新都会二期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KXYC8P。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
原告河南固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固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鑫坤、胡浩波参加诉讼。被告和美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固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和美医院于2018年3月签订《郑州市和美妇儿医院绿地新都会7#楼部分改造加固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工期45日历天;合同总价款为290000元,费用一次性包死(不包括总包管理费,由被告代为协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场施工,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30%;主楼冷媒洞口及排风洞口、裙房L型挑空及二、三层洞口封堵完成,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20%;改造加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的4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工程竣工后,被告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后应当向原告出具验收报告。未进行验收的,被告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验收而被告擅自使用或转为下道工序施工视为双方已认定该工程验收合格,同意进行工程结算、付款程序。《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2018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就以上施工工程签订《新增钢结构疏散步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工期20日历天;合同总价款268000元,费用一次性包死;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场施工,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30%;钢结构施工完毕,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20%;钢梯工程及砌筑、抹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的4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新增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以上合同所涉工程完工后,原告即将工程交付给被告,被告随即开始后续的装修装饰工程,且已于2018年11月完成装修装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竣工验收和结算报材料,并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以医院关闭、没有资金支付等借口拖延,拒不支付欠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254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32600元。原告交付的工程被告已经实际使用,并转入下道工序,至今已超过一年的质保期。原告垫付的所有的农民工工资、材料、设备等资金,已经给原告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损失。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332600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共计382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和美医院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和美医院于2018年3月签订《郑州市和美妇儿医院绿地新都会7#楼部分改造加固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工期45日历天;合同总价款为290000元,费用一次性包死(不包括总包管理费,由被告代为协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场施工,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30%;主楼冷媒洞口及排风洞口、裙房L型挑空及二、三层洞口封堵完成,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20%;改造加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的4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工程竣工后,被告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后应当向原告出具验收报告。未进行验收的,被告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验收而被告擅自使用或转为下道工序施工视为双方已认定该工程验收合格,同意进行工程结算、付款程序。
被告于2018年4月20日和2018年6月25日向原告分别支付工程款87000元和58000元。
2018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就以上施工工程签订《新增钢结构疏散步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工期20日历天;合同总价款268000元,费用一次性包死;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场施工,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30%;钢结构施工完毕,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20%;钢梯工程及砌筑、抹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的4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
被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原告支付80400元工程款。
另查明,案涉郑州和美妇儿医院的建筑装饰工程部分于2018年11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郑州市和美妇儿医院绿地新都会7#楼部分改造加固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新增钢结构疏散步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20)豫0191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郑州银行企业客户电子回单》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郑州市和美妇儿医院绿地新都会7#楼部分改造加固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新增钢结构疏散步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合同签订后,原告入场进行了施工,且案涉工程的下道装饰装修工序已经施工完毕,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关于利息问题,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移交或结算的更早时间,故以2018年11月13日为竣工时间,本院认为应以《新增钢结构疏散步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质保到期日为起算点进行计算,即以315860(332600-332600×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10648.4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3109.03元。以332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16110.29元。以上共计30936.18元。对原告请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和美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固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2600元及利息30936.18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总计不超过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固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9元,由被告郑州市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崔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