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2执保141号
申请人:河南固砼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俊,×××××××××××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组织结构代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伟匡,×××××××××××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室
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河南固砼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323768.84元),冻结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愿意在323768.84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固砼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323768.8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140元,由申请人河南固砼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敏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董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