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固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固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3210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代理人牛涵,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固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中路**院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43CT6R。
原告***诉被告**、河南固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