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市诚怡供应链接管理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豫0411民初3628号
原告平顶山市诚怡供应链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怡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诚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丽、张国玺,航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予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通过经质证后确认的证据,现在足以认定诚怡公司与**存在三笔烟酒的买卖关系,共计欠款23100元,对此应向诚怡公司支付,并自2015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对诚怡公司起诉的另14张欠条所形成的欠款,现航天公司、**均不予认可,诚怡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认定以上14张欠条共计151934元的烟酒款应由航天公司、**承担偿还,故对诚怡公司的此部分诉讼请求,本院现不予支持。可待完善证据后另行起诉。诚怡公司如认为在上述欠条形成过程中有人涉嫌诈骗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5日、2015年11月11日、2015年2月6日,**分别向诚怡公司赊购茅台酒1件,价款6000元;茅台酒1件,价款5700元;茅台酒2箱12瓶共计11400元,并分别在收到后由**本人向诚怡公司出具了欠条,欠款后经诚怡公司多次催要,**对此以上欠款未予清偿,诚怡公司为此起诉。另外,诚怡公司还提供了2014年8月2日、2015年2月8日的二份签有**名字的欠条。分别购买茅台酒一箱,价款6000元;购买茅台酒5件,价款27900元;烟6500元,共计34400元。但经质证**本人对欠条上**的签名不认可,认为系属他人伪造。对此诚怡公司未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另外,诚怡公司还提供了2014年8月19日、8月28日、9月16日、10月4日、10月14日、11月1日、11月12日、11月16日、11月25日、2015年2月12日、3月5日、4月3日共计12张赊购茅台酒、汉酱酒、中华烟的共计151934元的欠条,上述欠条上签名为航天装饰、逸茗茶荘李某的有9张;逸茗茶荘孙某某的1张;航天装饰石某某1张;只签有逸茗茶荘张的1张。庭审中,航天公司对以上欠条均否定与本公司有关系,不予认可。**亦否认与其本人有关系而不予认可。对此诚怡公司亦未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欠款系航天公司和**对其公司的欠款。诚怡公司认为以上欠款实为**以航天公司名义在其公司赊购烟酒所发生,**现予以否认,诚怡公司将以涉嫌诈骗犯罪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平顶山市诚怡供应链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3100元,并自2015年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平顶山市诚怡供应链接管理有限公司对平顶山市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5元,由平顶山市诚怡供应链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负担4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威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