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滔河乡杨伙村八组123号。
被执行人: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作出的(2021)豫1326民初4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租赁费30000元,剩余82887元被告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6月17日、2022年6月23日、2022年8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银行存款,于2022年6月21日冻结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于2022年8月11日,委托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显示结果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7358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73587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硕
审判员 袁鹏飞
审判员 田季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