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49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玲,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路东飞行宾馆对面(建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彦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9.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亚茹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