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49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玲,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路东飞行宾馆对面(建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彦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9.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亚茹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