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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411民初2577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9LHQJP1P。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银行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路东飞行宾馆对面(建材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677237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光明路航天快捷宾馆,住所地:光明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11MA40XR6C4X。
经营者:***。
被告:湛河区航天信阳鱼乡酒店,住所地:光明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11MA41158G6W。
经营者:***。
被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正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56725533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大***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东坡大道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596350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女,1970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与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装饰公司)、平顶山市正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瑞实业公司)、河南省大***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平顶山市光明路航天快捷宾馆(以下简称航天快捷宾馆)、湛河区航天信阳鱼乡酒店(以下简称信阳鱼乡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航天装饰公司、航天快捷宾馆、信阳鱼乡酒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瑞实业公司、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原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航天装饰公司偿还中原银行借款本金3860000元、利息284607.18元,合计4144607.1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26日,此后罚息以借款本金386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84607.18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正瑞实业公司、大***公司、航天快捷宾馆、信阳鱼乡酒店、***、***、**、***、***、***为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等有关费用由借款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7日,航天装饰公司与中原银行签署合同编号为中原银(平顶山)流贷字2019第201002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4360000元,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偿还编号为中原银(平顶山)流贷字2018第020212号合同项下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6日,年贷款利率为7.8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逾期归还本息的加收50%罚息。2018年6月28日,正瑞实业公司、大***公司、航天快捷宾馆、信阳鱼乡酒店、***、***、**、***、***、***分别与中原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借款人2018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合同签署后,中原银行于2019年6月27日发放3860000元的贷款,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6月26日,贷款到期后,航天装饰公司向中原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并于2020年5月26日与中原银行签署合同编号为中原银(平顶山)流贷展字2020第201006号的《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贷款金额3860000元,到期日为2021年5月26日,贷款到期后,航天装饰公司向中原银行申请贷款延期,并于2021年5月26日与中原银行签订合同编号为中原银(平顶山)变协字2021第201006号的《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原展期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5月26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航天装饰公司所欠本息一直未还,而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航天装饰公司、航天快捷宾馆、信阳鱼乡酒店、***、***、***辩称,借款的事实以及担保人签署最高额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于该笔借款未还本金的数额也没有异议,对罚息和复利部分,鉴于目前市场经济不景气,房地产市场及建筑市场均有大量的外购债权无法收回,希望法院主持调解,就本案利息、罚息、复利部分参照人民银行LPR基准利率与原告就案涉借款达成调解协议。
正瑞实业公司、大***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中原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最高额保证合同、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借据还款计划表。航天装饰公司、航天快捷宾馆、信阳鱼乡酒店、***、***、***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7日,中原银行与航天装饰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中原银(平顶山)流贷字2019第201002号],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436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6日。贷款利率以合同签订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80%,即贷款年利率7.83%。还本付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到期还本。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合同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担保方式为保证。当天中原银行向航天装饰公司实际发放贷款3860000元。6月28日,中原银行与正瑞实业公司、大***公司、航天快捷宾馆、信阳鱼乡酒店、***、***、**、***和***、***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中原银(平顶山)最保字2018第020212-7号、020212-6号、020212-5号、020212-8号、020212号、020212-1号、020212-2号、020212-3号、020212-4号],合同均约定:担保债权为中原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航天装饰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主债权本金4360000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2020年6月24日,中原银行与航天装饰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合同编号中原银(平顶山)流贷展字2020第201006号],正瑞实业公司、航天快捷宾馆、信阳鱼乡酒店、***、***、***、***在担保人处**签字,担保人同意就借款展期事项,继续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提供担保,贷款人同意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展期。展期期限自2020年6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展期贷款年利率为固定利率7.83%。本合同为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补充协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中的条款均继续有效。2021年5月26日,中原银行与航天装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协议编号中原银(平顶山)变协字2021第201006号],本变更协议各方均同意对编号为中原银(平顶山)流贷展字2020第201006号的《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借据号为2019062700001530的贷款到期日变更为2022年5月26日。正瑞实业公司、航天快捷宾馆、信阳鱼乡酒店、***、***、***在担保人处**签字,同意借款合同的上述变更,自愿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继续按照与贷款人的有关担保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止2022年5月26日,航天装饰公司拖欠中原银行贷款本金3860000元、利息284607.18元,合计4144607.18元。担保人正瑞实业公司、大***公司、航天快捷宾馆、信阳鱼乡酒店、***、***、**、***、***、***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原银行与航天装饰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与正瑞实业公司、大***公司、航天快捷宾馆、信阳鱼乡酒店、***、***、**、***、***、***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原银行诉请借款人、担保人承担责任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合同签订后,中原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航天装饰公司发放了贷款,现航天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中原银行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中原银行要求航天装饰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正瑞实业公司、大***公司、航天快捷宾馆、信阳鱼乡酒店、***、***、**、***、***、***与中原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愿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按约定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3860000元、利息284607.18元,合计4144607.1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26日,此后罚息以借款本金38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复利以利息284607.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正瑞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光明路航天快捷宾馆、湛河区航天信阳鱼乡酒店、***、***、**、***、***、***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56.86元,由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正瑞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光明路航天快捷宾馆、湛河区航天信阳鱼乡酒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