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11民初1033号
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院。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创高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原交通局二楼楼梯向西南侧第1-3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鸿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卫**建设路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光明路南段路东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平顶山市市卫**建设路中段路**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陆,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鸿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所有的位于本市光明路西湛北路南亿华办公楼X层X层X层及附X层房产(房产证号:平房权证新华字第**)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河南创高幕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鸿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陆、***、***、***、***、***、***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机器设备、土地、建筑物、股份等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以上限额15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即日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本市光明路西湛北路南亿华办公楼X层X层X层及附X层房产(房产证号:平房房权证新华字第**)以查封。
二、即日起对被申请人河南创高幕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鸿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陆、***、***、***、***、***、***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机器设备、土地、建筑物、股份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三、对以上第一、二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限额1500万元。查封、扣押、冻结期间,限制其处分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甄松淼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