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1154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浦区。
被告河南恒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
原告***诉被告河南恒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荣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