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22民初1452号
原告:河南海绵生态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合作路1号鑫苑景园6号楼二单元6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58TW8D。
法定代表人:李鑫,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芬,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开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西墙外二层临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065827782。
法定代表人:王长征,任董事长。
原告河南海绵生态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开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海绵生态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诉的被告河南省开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海绵生态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400元,退还原告河南海绵生态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麻俊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庞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