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欣雅园林装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5254号
原告:天津市欣雅园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兴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秋,天津裕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楹。
被告: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50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
原告天津市欣雅园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欣雅园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