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996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翰基立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号B区I-120室。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楹,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2,4,6,8,10,12号;利丰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杨秋恒,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翰基立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津0104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案外人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审判庭向本案下达了停止处分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99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风利
审 判 员 梁 嫣
审 判 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文鸽
书 记 员 杨伟洋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