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保147号
申请人:常州常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UYCKJ73。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辽宁华新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路友谊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TQ01YXN。
法定代表人:陈虹。
申请人常州常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华新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华新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常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