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特191号
申请人:辽宁华新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婧骁,辽宁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苏亿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总经理。
申请人辽宁华新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苏亿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沈阳仲裁委员会[2021]沈仲裁字第2105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辽宁华新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辽宁华新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辽宁华新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维佳
审 判 员 王时钰
审 判 员 乔雪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佰茹
书 记 员 孙從轩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