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1民初370号
原告:王文忠,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辽宁华新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9-C3号3-27-3。
法定代表人:陈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王文忠与辽宁华新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文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王文忠负担。
审 判 长 赵 巍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家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睿
3649980669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