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南浦区安仁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吴凤菊,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红勇,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谢红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2021)内292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收到本院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交费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柴兆军
审判员  李润亮
审判员  解东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乌云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