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175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岸全,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街111号东港名苑1801房。
法定代表人:刘秀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君,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谢昕怡,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2021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52元,减半收取513.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宇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