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执126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通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7793X5。
法定代表人:彭贤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东一路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1176。
法定代表人:曾安,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8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江通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34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院受理后,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等网络查控措施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等传统查控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1634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0元未能执行兑现,本院执行费3146元未能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肖 静
审判员 杨文铭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