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4009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银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39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5704184Y。
法定代表人:赵向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光勇,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曾容,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女,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1080号3幢11-13#、11-14#、11-15#、1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53890F。
法定代表人:刘志云。
被告:重庆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东一路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1176。
法定代表人:古江。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银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容、**、**、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银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银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 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