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8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东一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1176。
法定代表人:曾安,总经理。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重庆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渝0118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11921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郭显奇
代理审判员 丁军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礼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