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8执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路**段**号。
法定代表人:曾安。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渝0118执8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德
审 判 员 余 斌
代理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