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0698、20705号 (2022)粤0112民初20705号案原告、(2022)粤0112民初20698号案被告:***,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2022)粤0112民初20698号案原告、(2022)粤0112民初20705号案被告:广东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云一路2号自编1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6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与广东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劳动争议两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2)粤0112民初20705号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华融公司向***支付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33元;2、支付华融公司欠发***的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2月21日工资差额6557.75元;3、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支付***2021年度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本年度经济补偿费8333元;4、支付***应该获得的2022年员工春节过节费2000元;5、华融公司支付***劳动维权所需,2022年3月10日(递交劳动仲裁),2022年4月23日(仲裁开庭),2022年6月7日(递交法院诉讼状),开庭日(参加开庭日),共计四天的从汕头往返广州市黄埔区相关政府机构的路费、误工费(汕头-广州黄埔),共计(240×2趟+300)×4天=312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华融公司承担。 华融公司[(2022)粤0112民初20698号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融公司无须向***一次性支付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2月21日工资差额6557.75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入职时间:2021年6月24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华融公司(甲方)与***(乙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第十二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每年年底,甲方按乙方本年度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另行支付给乙方本年度的经济补偿费,此费用作为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获补偿、赔偿等。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据此确认已收取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由甲方补偿给乙方相关费用或补偿金。 三、社保缴纳情况:华融公司有为***缴纳社会保险。 四、工资支付情况:在职期间按7000元/月支付工资。 五、转正时间及任职:2021年9月23日,转正后任后勤主管。 六、最后工作日:2022年2月21日。 七、***提交《聊天记录》显示,广东华融招聘经理**告知其薪资税前8333元,固定7000元,奖金1333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薪资7000元,岗位劳务员。 八、华融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薪酬管理第十三条薪酬结构规定,将薪酬划分为固定薪资、浮动薪资、资质津贴。浮动薪资指绩效奖金、年终效益奖金。浮动薪资的发放依据:1、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操作。 九、2022年1月24日,***提交《离职申请表》(钉钉),离职原因备注一栏载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便承诺1月份加工资五百,还是工资低了,不是入职时候承诺的八千。不想干了”,同日,***又提交一份《离职申请表》(手写),离职类型为辞职,离职原因一栏载明“其他”。 十、仲裁情况:***于2022年3月10日就本案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一、确认***与华融公司2021年6月24日至2022年2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华融公司向***支付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2月21日未足额支付部分工资6634元;三、裁决华融公司向***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33元;四、华融公司向***支付2021年第十三薪8333元;五、华融公司支付***2022年春节过节费2000元。2022年5月24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18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与华融公司2021年6月24日至2022年2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华融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2月21日工资差额6557.75元;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华融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的问题。华融公司员工手册虽规定员工薪酬分为固定工资、浮动薪资、资质津贴,但***入职华融公司前,公司招聘经理已明确告知***薪资标准,即转正后工资税前8333元/月,工资构成为固定7000元,奖金1333元,华融公司与***并未约定转正后的奖金属于浮动工资,也未约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华融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制定《绩效管理制度》时有经过民主程序,且《绩效管理制度》中关于公司考核当期完成结果小于65分,当期公司整体不发放绩效奖金的的规定,忽略了劳动者的个人绩效表现,排除了劳动者获得绩效奖金的权利,因此该规定缺乏合理性。另外华融公司未提交经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其财务状况。综上,华融公司关于***业绩不达标无需支付***绩效奖金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华融公司应支付***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2月21日工资差额6557.75元(计算公式:1333元/月÷21.75天×5天+1333元/月×4个月+1333元/月÷21.75天×15天)。***要求华融公司支付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2月21日工资差额6557.7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交的《离职申请表》(钉钉)显示离职原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主管领导皆对该申请审批同意,且在上述工资差额问题中,本院认定华融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2月21日的工资差额,故***因华融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华融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于2021年6月24日入职华融公司,2022年2月21日离职,工作时间为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故华融公司应向***支付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333元(8333元×1个月)。 关于春节过节费的问题。***与华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并未约定或规定春节过节费发放标准,***提交经华融公司确认的《福利管理制度》中节日福利的规定,节日福利由人力行政部提供在册人员名单,按公司核定的标准发放,因此华融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春节过节费的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于2022年1月24日申请离职,其主管领导均已同意其离职申请,且***于同日已签收领取了华融公司发放的2022年春节福利卡,华融公司以***已被批准离职为由未向其发放2022年春节过节费并非违反《福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故***的该项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为支付2021年第十三薪,而非在本案所要求的经济补偿费,故在本案诉讼中,***关于支付2021年度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本年度经济补偿费8333元及劳动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诉请并未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属于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应按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予以处理,本院不予调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广东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6月24日至2022年2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广东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2月21日工资差额6557.75元; 三、广东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3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东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2)粤0112民初20705号案案件受理费10元、(2022)粤0112民初20698号案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广东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