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1027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云一路2号自编1栋101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JGG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北公司”)、广东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河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事项为第一、四、五项,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情况:***主张其于2019年10月11日入职河北公司,***员。河北公司主张其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河北公司将承包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华融公司,华融公司安排***在其分包的项目中***员。华融公司确认河北公司的陈述,主张***于2019年10月11日入职华融公司,2020年10月19日***年满60周岁以后自动转为劳务关系。
二、签订合同情况: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劳务合同。
三、劳动报酬:3800元/月。
四、劳动报酬发放情况:***主张开始由河北公司发放工资,后面由华融公司发放工资。为此,***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该交易明细记载2020年2月22日前由河北公司发放工资,之后由其他单位代发。河北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主张是华融公司委托河北公司代发劳务报酬;华融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主张因中途更换项目的原因,华融公司委托包括河北公司在内的不同公司代为发放劳务报酬。
五、工作时间:实行两班倒,每班工作12小时。***主张在2021年7月之前没有休息过,2021年7月以后每月休息1天,从来没有补休过。华融公司主张从2021年4月开始给予每月休息2天,但基于之前没有休息的约定,每月劳务费3800元是没有休息日的。
六、最后工作日:2022年3月14日。
七、劳动仲裁情况:申请人***以河北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华融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1日至2022年3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800元;2.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1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403.60元;3.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1日至2022年3月14日星期日加班费33918.40元;4.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1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的***贴1800元及未书面提前通知解聘的一个月工资3800元;5.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9000元;6.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同工不同酬的工资差额4800元;7.两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21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本案全部仲裁请求。
八、***的诉讼请求:1.河北公司、华融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1日至2022年3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800元;2.河北公司、华融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1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共26天3倍加班工资11403.60元;3.河北公司、华融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1日至2022年3月14日周末加班116天双倍工资33918.40元;4.河北公司、华融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1日至2022年3月14日共29个月每天超四小时共加班2784小时的加班工资60969.60元;5.河北公司、华融公司支付***高温补贴1800元及未书面提前通知解聘的一个月工资3800元;6.河北公司、华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9000元;7.河北公司、华融公司支付***同工不同酬18个月的工资差额4800元;8.河北公司、华融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赔付费20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劳动关系问题。从***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记载2020年2月22日前由河北公司发放工资,之后由其他单位代发,反映***在不同工地作保安员,就由不同工地的施工单位代发放工资,与华融公司陈述***是入职华融公司,华融公司委托施工单位代发放工资相吻合,故本院认定***2019年10月11入职华融公司,与华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1960年10月18日出生,至2020年10月19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故从2020年10月19日后,***与华融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二、华融公司与***约定劳务报酬为3800元/月,实行两班倒,每班工作12小时,没有休息日。华融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故***主张加班工资、***贴、同工不同酬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于2019年10月11日入职华融公司,在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其于于2022年3月25日申请仲裁,已过一年仲裁时效,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赔偿金问题。因***与华融公司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18日终止,2020年10月19日后为劳务关系,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五、***主张拖欠工资的赔付费20000元、未书面提前通知解聘的一个月工资38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谢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李强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分期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