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南京航道局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机构代码:9132010575685378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棋友,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长江南京航道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嘉物业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宁裁字第381-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嘉物业公司以长江南京航道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2015)宁裁字第381-08号裁决书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钱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