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南京航道局

申请执行人长江南京航道局与被执行人江苏永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恢字第63-2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南京航道局,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公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永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正洪街东宇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长江南京航道局与江苏永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的(2011)宁裁字第96-12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协助申请人办理宁房买卖契字200582254号《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项下房屋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该违约金按每天10元自2007年9月19日起计算至上述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截至本裁决书作出之日为人民币17370元);三、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4471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在原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永嘉置业有限公司涉案众多,需办理房地产过户的宁房买卖契字200582254号《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的位于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09号永嘉年华公寓21楼2101至2120二十套房地产均抵押给了银行且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暂不具备办理房地产过户条件。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宁执字第248-1号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现长江南京航道局向本院申请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江苏永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且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房产进行续查封,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仲裁裁决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江苏永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长江南京航道局的申请,本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江苏永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登记在**、**、***等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09号永嘉年华公寓21楼2101至2120二十套房产进行了续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止。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名下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长江南京航道局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查封的房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在续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后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仲裁委员会(2011)宁裁字第96-1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