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东大水景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东大水景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8财保235号
申请人:宜兴市东大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中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635778XM(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惠济区信誉法律服务商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6号一楼139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1700307D。
法定代表人:黄德生。
被申请人: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9号3栋1单元6楼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91996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市东大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宜兴市东大水景设备有限公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1065119192019005796,担保金额134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香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