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民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农民工法律维权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涟水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工业新区纬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惠民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中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江苏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涟水县惠民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02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了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之后与***的往来函件证明2015年10月10日的协议书已被解除,上诉人***提交了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之后代付相关款项的收条,均对本案如何处理可能存在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028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徐炜
代理审判员黄金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钟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