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212执2014号
申请执行人点夺机电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星捷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点夺机电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星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鲁0212民初699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星捷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1月5日从被执行人青岛星捷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划拨案款人民币14812.8元;于2020年11月13日从被执行人青岛星捷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划拨案款人民币220063.20元。其中本案案款231576元;执行费3300元。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0212民初6997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